生育保险的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