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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 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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